難道「言論自由」表示可以造謠、抹黑跟誹謗?那麼完全執政的中國國民黨,怎麼只做做網路宣傳圖片,不直接修法把相關法條都廢除呢?

 

 

國民黨沒言論自由?

 

 

毀謗、造謠相關法條:

刑法   第 310 條    誹謗罪

  1.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  2.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  3.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
刑法 第 313 條

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
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 

  1.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:
  2.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、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。
  3. 無正當理由鳴槍者。
  4. 無正當理由,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、窗、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。
  5. 放置、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。
  6. 散佈謠言,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。
  7. 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。
  8. 關於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貯存易燃、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,未經主管機關許可;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,違反法令規定者。
  9.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。前項第七款、第八款,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,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。



民法 第184條

因故意或過失、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,亦同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
民法 第195條第1項
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其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 

 

 

藍軍謠言 by 不禮貌鄉民團

↑ 圖片來源:不禮貌鄉民團

 

對付抹黑和散布謠言,一般是用刑法310條誹謗罪,該罪是告訴乃論,須經法院審理。另一種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,可以由警方逕行開罰。

如果是用刑法310條誹謗罪處理,法院通常會考量散布言論的行為人,有無刑法310條第三項的情況,也就是「能證明其言論為真實者,不罰」。

不過,要求行為人證明其言論為真實,這個門檻太高,可能會打壓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,所以大法官在釋字509號將門檻降低,也就是採用「真實惡意原則」:「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,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,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,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,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,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,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。」(釋字509)

此外,法院也會考量行為人是否符合311條的不罰事由,最常見的就是「以善意發表言論」,加上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」,這樣可以免罰。比方說,邱毅之前告網友,因為網友罵他是「全世界最秃的垃圾」,結果法院說這是善意評論。

新聞在此:〈罵邱毅「全世界最禿的垃圾」無罪 法院:善意評論

其中較有爭議的,是警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開罰。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前身是「違警罰法」,這部法律最大的問題就是,賦予警察直接調查和處罰的權力,不須經法院審理,因此成為警察打壓人民的工具,所以被罵翻了。

另依民法規定,如果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,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,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,且不以廣佈社會為必要。只要使第三者知悉,就符合民法184條、195條侵害名譽求償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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